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第三十三條:各適用單位環安衛負責人應督促所屬人員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一、對於提供之防護設備(防護具或器具)應依下列規定:

1.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2.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3.數量不足或有損壞,立即報告,予以補充。

4.防護器具應置於固定位置,不得任意移動。

5.員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個別使用專用防護具。

二、搬運有腐蝕物或有毒物時,應適當使用手套、圍裙、安全帽、安全眼鏡、口罩、面罩等。

第三十四條:實驗場所必備之手套、擦手紙、肥皂、清潔劑、防護用具、護目鏡、口罩、安全鞋、安全帽及各種防護衣物等物品,若有短缺或破損時應立即申請補充。

第三十五條:半導體、材料、化學、土木、機械操作實驗場所之安全面罩、安全鏡、防護衣(含耐高低溫、耐酸鹼)套、鞋、安全帽、耳塞、口罩等,如有短缺或不堪用時,立即申請補充。

第三十六條:對處理特殊化學及有害物單位現有防護衣、手套、面具、護目鏡(須耐酸鹼及現有之沖眼設備與緊急淋浴設備等),如有故障或損壞應立即申請修護,以保持堪用。

第三十七條:各適用單位現有之消防安全及逃生設備等若有短缺或損壞時,應提出申請補充或修護。

第三十八條: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因工作必須使用個人防護裝備時,概應依規定切實使用,並做必須之檢點與維護,藉以維持性能確保作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