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三十九條:各適用場所發生災害時,應填具「國立台灣科技大學職業災害報告單」,於三個工作天內向本校管理機關報備,俾利統計分析及研擬防止對策呈報校長。

第四十條:各適用場所發生法定災害時,應於兩小時內通報至處、院、中心、系、所,四小時內通報至本校管理機關,由管理機關於事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勞工檢查機關報備。有關之新聞消息,依校方規定權責由管理機關向媒體統一發佈,各單位不得私自對外發言。

第四十一條:本守則前條所稱法定災害乃指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於工作場所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事故:

一、發生死亡災害時。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四十二條:各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