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
其他與安全衛生有關之環保暨安全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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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本校教職員工生除需遵守本守則所訂各項規定外,對於各項研究計畫之實(試)驗,均需遵照其標準操作程序作業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四條:本校教職員工生及適用場所工作人員對於體格檢查、定期檢查,及特定項目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每學年管理機關應就本校各適用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工作執行情形辦理評比並予公佈。評比執行最優單位與個人,報請校長酌予獎勵;執行績效不佳單位與個人,得視情形酌予懲處並要求其提出具體之改善計劃。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如因未落實執行本守則與相關規定而受主管機關罰鍰,校方得視責任歸屬,要求校內相關單位承擔部份或全部之罰鍰,並作適當之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