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 第三章 |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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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校各適用單位之場所,設置下列設備時需符合環保與安全衛生之相關規定: 一、電力設備:高低壓電力、緊急供電設施。 二、資訊設備:資訊、視聽、通訊等。 三、安全設備:消防、防盜監視等設施。 四、機具設備:小型鍋爐、第一及第二種壓力容器起重機、金工機械、手工具。 五、排水設備:供水、排水、廢水設施。 六、營繕設備:土木建築、工作檯、標示設施。 七、儀器設備:各式電子、化學、生化、機電儀具設備。 八、氣體設備:半導體、機械、光電、材料等氣體設備。 九、其他涉及安全衛生之設備。 第十四條:對第十三條所列之各項設備檢查措施如下: 一、各適用單位必須依照環境暨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重點檢查、定期檢查、作業檢點之維護與保養。 二、檢查方式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責由環保暨安全衛生室與適用單位共同研擬並依計畫實施。 三、各項檢查須詳細記錄,一份由適用單位存留,一份送環保安全衛生室備查,自動檢查記錄包括下列各項: 1.檢查日期年月日。 2.檢查部份、檢查方法。 3.檢查結果。 4.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 5.檢查人員及主管簽章。 第十五條:自動檢查部份有以下之規定: 一、各適用單位應按「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對其所屬機械、車輛、儀器、設備實施重點檢查、定期檢查,並應就檢查年月日、檢查方法、檢查部份、檢查結果、實施檢查者之姓名、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等事項記錄之,並保存三年。 二、各適用場所之負責人及車輛保管人應按「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對其所屬機械、車輛、儀器、設備實施作業前檢點,並登載於檢點手冊或檢點表。 三、對於各項自動檢查檢查表格,必須詳細記錄,一份由使用單位存查、一份每月彙整後送管理機關備查。定期及重點檢查合格之機械、儀器、設備,其檢查合格之合格證並應公告張貼,其影本亦應送管理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作業環境檢測有以下規定: 一、各適用單位應按「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之規定,委請合格單位及人員對其所屬單位空間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並應就測定時間、測定方法、測定處所、測定條件、測定結果、測定機構名稱、測定人員姓名資格、依據測定結果採取之必要防範措施等事項記錄之,並依該辦法規定年限保存之。 二、對於各項作業環境檢測表格,必須詳細記錄,一份由使用單位存查、一份送管理機關備查。 三、必要時管理機關得指定相關系、所成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檢測實驗室,負責接受各單位委託辦理校內作業環境檢測,並得酌予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對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必須依法辦理竣工(或使用前)檢查及定期檢查,檢查合格證公告並影印送環境暨安全衛生室備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