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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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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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一般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必須遵守所屬環安衛小組所訂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必須接受校內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 四、在實驗室、實習工場內等具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場所嚴禁吸煙、食酒、嚼檳榔、吃口香糖、烹飪、睡覺其他妨礙安全之作為。 五、機器開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場所。 六、機器儀表發生故障修理時或機器及動力裝備等,遇異狀時,需立即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始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七、工作場所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類噴濺或洩漏於地面應立即清除,以免滑溜危險。 八、各工作區應指派人員負責開閉門窗及電氣總開關,下班後由需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 九、在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品、垃圾或其它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 十、非經許可,不得在各作業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它可能引火之熱源。 十一、工作場所內所有毒性及腐蝕性原料不得隨意放置,應貯置安全處所,非經主管人員許可,不得搬動。 十二、於工作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處不得堆積任何物品。 十三、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十四、嚴禁任意使用校內規定外之任何電氣用品。 十五、必須了解各工作單位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十六、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 十七、在工作環境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 十八、離開實驗室務必隨手將不用之電氣、瓦斯、氣體及水龍頭之開關關閉。 十九、不得穿著不衛生或有易引火危險之油污工作衣。 二十、物件堆放勿阻礙門窗的空氣流通。 廿一、工作場所內裝設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立刻報修。 廿二、飲水處及盛水處應保持清潔。盛器必須加蓋。 廿三、有機溶劑可使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應謹慎處理。 廿四、發現校內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衛生之人、事、物,必須立即反映有關單位作緊急處理。 廿五、應保持工作場所整潔,使用適當機械防護裝置及個人防護具。 廿六、應協助新進人員瞭解環保暨安全衛生工作方法。 廿七、遵守與環保暨安全衛生工作有關之規定。 第十九條:校內工務主管單位及各適用單位所屬工作人員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電氣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電氣設備處應標示閒人勿近並加鎖。 2.操作時務必使用合格之絕緣防護裝置。 3.電氣箱內須有開關線路配置圖。 4.電源開關、插座應註明電壓。 5.儘量減少活線作業,否則應保持安全距離。 6.因工作所需必須切斷電源前,應先通知使用單位。 7.保養作業前,必須確實檢查已將電源切斷,並將三相電源短路接地。 8.高壓電之保養作業前必須先行切斷電源,並加掛工作中請勿送電之標示,並將電源加鎖,鑰匙交負責人保管。 9.裝有電氣容器線路停電後,有殘留電荷應先放電。 10.維修保養作業終了,恢復送電之前,應確實檢查作業人員離開線路後,始可送電。 11.修護送電中的線路時,應使用防護設備或工具,且宜有二人一起工作。 12.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不正常時,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但若時間不允許,可先切斷電源以免災害擴大。 13.不用濕手觸及電氣設備,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時,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14.電氣技術人員,對全校電氣設備應隨時檢點,並定期檢查。 二、空調作業人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檢查及記錄主機運轉之油壓、油溫、水壓、水溫、冷媒溫度、冰水器與冷凝器凝溫度及壓力、電壓及電流。 2.檢查轉動部份有無異常震動噪音。 3.檢查管路接地有無漏油或漏水。 4.正常運轉或停機時,由各視窗觀察冷媒液面高低位置是否正常。 5.檢查風扇馬達皮帶是否鬆動,專動軸固定時間加注潤滑油,且先須將電源關閉。 三、空氣壓縮機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馬達傳動三角皮帶或轉軸等部份,應以適當之護罩加以保護。 2.壓力計及安全閥應經檢查確認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焊接作業人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注意作業場所環境有無易燃物或揮發性氣體。 2.作業場所必須通風良好,且有強光遮蔽物。 3.作業工員需穿戴防護衣、護目鏡、防護手套及絕緣良好之皮鞋或膠鞋。 4.更煥焊條時,不得徒手拿焊條將之置於電焊夾上。 5.電焊作業時接地必須良好。 6.高架焊接作業時,必需穿上吊帶掛勾確保安全。 7.電焊時嚴禁於潮濕或有導電之虞的環境作業。 8.氣焊作業時檢視接頭有無漏氣,軟管有無龜裂老化現象。 9.氣焊作業時噴嘴必須清潔,保持通暢,並確定氧氣、乙炔存量。 10.氣焊作業時隨時注意周遭環境有無易燃物,場地需保持通風良好。 11.氣焊作業時先開乙炔點火,再開氧氣助燃,注意火星之掉落。 五、高壓氣體容器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氣體容器周圍2公尺內不得有易燃或揮發性物品。 2.氣體出口不得沾有油漬。 3.隨時檢查軟管接頭有無鎖緊或老化龜裂現象,尤其折彎角度過大,導管有折裂之虞。 4.閥、旋塞開啟時,必須徐徐打開。 5.隨時注意壓力與流量之變化。 6.開瓶器應置於瓶上,且須注意防止凍傷之傷害。 六、鍋爐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鍋爐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鍋爐房,應時時注意鍋爐運轉情形,以保持正常狀況下操作,並適時作好保養工作,以防止災害發生。 2.鍋爐點火時應先檢查氣閘門確實開放,並使燃燒室及煙道內充份換氣。 3.排放鍋爐水時不得兼辦其他工作,亦不得單獨一個人從事兩座爐水之排放工作。 4.禁止將引火性物品帶入鍋爐房。 5.非經許可禁止閒雜人員擅自進入鍋爐房。 6.鍋爐操作人員應防止災害發生,並經常注意實施下列事項: a.確認水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設備無異後方可使用。 b.避免急劇之負荷變動。 c.保持氣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下。 d.保持安全閥之安全機能。 e.每天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一次以上。 f.適時實施排放鍋爐水以防止鍋爐水濃縮。 g.保持給水裝置機能正常。 h.自動控制裝置應注意檢點及調整以保持機能正常。 七、操作升降機或輸送帶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發現升降機有異狀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儘速通知經管部門派員檢修。 2.電梯保險裝置,切勿以不合乎規定且不安全代用品安裝。 3.停電時應立即檢查是否真有人員陷於電梯,必要時做安全搭救及停用。 4.應經常作緊急事故處理的設想,並隨時將不安全點報告主管。 八、廢棄物處理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嚴格執行污染廢棄物之分類對化學藥品容器、燒杯、試管、玻璃片…等危險性物品,外運必須有特定容器裝置,並標示方能外運處理。 2.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毒性、腐蝕性廢棄物應以特定容器裝好,由系所管理技工負責處理。 3.操作人員,必先戴特定安全手套、安全帽、口罩、防護衣、鞋等方可操作。 4.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廢棄物貯存室以防意外。 5.離開時,應將門鎖好並立即洗手。 九、儀器維修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維修必須由專人負責,並依據各式儀器保養及操作手冊步驟執行。 2.遇接有管路,及高壓氣體、液體、蒸汽、電路等之電氣須維修時,不可任意觸動或更改線路,必須會同相關單位,共同進行維修工作。 3.對固定放射線之儀器設備之維修,必須知會該儀器之操作者,確認無輻射、雷射暴露之危險性再進行維修。 4.沒有接受原廠維修訓練並認同之資格者,禁止對放射類或雷射等設備儀器進行維修。 十、消防設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滅火器應定期保養檢查,更換藥劑,填妥保養日期並簽名。且每位員工須熟練各類消防設備使用,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及時搶救。 2.各倉庫應切實遵守,嚴禁煙火,禁止閒人進入之規定,並不得使用明火。 3.應在指定之場所吸煙,煙蒂應放入煙灰缸內,嚴禁隨地拋棄煙蒂。 4.機械電氣設備,應切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失火或走火等事故。 5.易燃廢物,如廢油布、廢紙應倒入有蓋之鐵桶內。 6.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應隔離儲存。 7.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周圍禁止堆放物品,並經常保持堪用狀態。 8.凡屬禁止煙火地區,每位員工應恪守嚴禁煙火之警告標示。 9.安全門、安全梯,應保持暢通,同時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 十一、物料儲存搬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物料應適當安全堆放,且不可過高,以免搬運困難或倒塌。 2.取用堆疊之物件時不得由下部抽取,切勿從起吊物件下面經過。 3.搬運粗糙物件時應戴上防護手套。 4.搬運及開箱時,應將突出之鐵皮、鐵釘等先拔除。 5.兩人或兩人以上搬運物件,行動須一致或聽指揮者口令。 6.物料之堆放及其他注意事項: (1)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2)不得影響照明。 (3)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倉庫內之通風設備,如未正常運轉應即通知主管人員。 (5)易燃易爆等危險物料,應貯存於單獨之隔離倉庫。四周並須設置明顯標示,並特別注意防火防盜。 (6)下班後或倉庫無人看管時,應切斷電源。 (7)堆積物料之地基應鋪墊平實。 (8)貯存長而重之器材時,應使重量均勻。 (9)搬運物料人員,不要著拖地之長褲,或過大之鞋靴,以免絆倒自己。 (10)單人用手搬起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工作物,然後用腿力站起藉以連帶負起重物。切勿彎腰搬起重物,以免扭傷腰部。在搬起重物後如需移動時,應採直線行進,儘量減少轉換方向。 (11)不宜以拋擲方式,遞送物料。 (12)在電線及電氣設備附近搬運物料時,需加倍小心。尤其在搬運物料時,切勿觸及供電線路。 (13)存放圓鐵、管科等長形物料時,勿使其伸出在行人通道上。 (14)不使用損壞的容器,與不牢固的鐵鍊、鋼索及麻繩。 (15)易燃品貯存地點四周十六尺見方以內,不但嚴禁煙火,而且不得從事發生火花之工作並設置十六公尺內嚴禁煙火之警告標誌。 (16)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17)不得降低自動洒水器及火災警報器之功效。 (18)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19)圓桶橫臥堆積時應堆成塔形,最下層的兩邊應用楔行木塊墊妥,以免滾動,若為立式堆積,則在層與層之間墊一層板,且在左右兩邊用木楔塞穩。 (20)堆積物料有崩塌或掉落之虞,禁止閒人進入於該場所。 十二、有機溶劑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非有機溶劑作業人員,不得擅入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2.曾貯存有機溶劑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或置於室外;受有機溶劑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 3.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4.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5.對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 6.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7.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氣。 8.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之有機溶劑。 9.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 10.有機溶劑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作業主管。 十三、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安全衛生守則: 1.非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不得擅入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2.曾儲存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之容器應加蓋密閉或置於室外;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 3.特定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4.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方法所訂之作業程序。 5.對盛裝特定化學物質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 6.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圍裙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7.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以避免吸入特定化學物質氣體或蒸氣。 8.工作區域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之特定化學物質。 9.離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被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皮膚及衣物清洗乾淨 10.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作業主管。 11.特定化學物質發生洩漏時,應在適當防護下立即以吸附材吸附洩漏之特定化學物質,並將處理後之特定化學物質依有害廢棄物處理有關規定處置。 12.不得使廢液因混合而有可能產生氰化氫、硫化氰。例如:將含氰化鉀或硫化鈉之鹼性廢液與硫酸、硝酸等強酸性廢液置於同一廢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條:實驗場所人員操作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操作高危險性化學藥品實驗時,需經負責老師同意及在場督導,並通知實驗室內的技術人員照應,以防意外。 二、一切有關實驗之安全評估、設備及防護裝置未準備妥善時,不准操作有高危險性之實驗。 三、在實驗室內操作,一律穿實驗衣及手套,必要時需配帶安全防護鏡及防護口罩。 四、實驗室內不准抽煙、飲食、儲存食物或穿拖鞋,更不可把實驗器皿當作餐具使用。 五、禁止將化學藥品或相關物品帶入辦公室、會客室內。 六、儀器設備使用後,需關掉各電源、開關。 七、各單位化學藥品應統一集中領用管制,儀器設備、工具、零件及化學藥品用畢歸位。 八、操作儀器設備或化學藥品若不慎發生意外,應儘速通知實驗室負責人,以及所屬單位安全衛生小組人員以利緊急處理。 九、在煙櫃內配製藥品前需先將抽風裝置打開,等三分鐘後再進行作業,且其煙櫃之玻璃窗高度,應低於人員操作時之呼吸帶高度。 十、排煙櫃之風速應定期予以檢測,若低於法定值時,需通知製造商維修。 十一、排煙櫃內應保持整潔,不可置放與實驗無關之物品。 十二、所有高壓鋼瓶均應以鐵鍊固定,並置於通風良好之處,其儲存場所之處不得超過40℃,下班前須檢查其開關是否關閉。 十三、實驗室所有成員均須了解滅火器之使用方法,並確知實驗室之各項安全衛生設備(如緊急沖洗器、防洩吸附棉、急救箱、個人防護設備及逃生口等)的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廿一條:實驗場所廢棄物管理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實驗室中之所有的廢棄物平時暫置於實驗室合格之貯存容器中,並標示廢棄物種類於容器外,而後再通知合格之廢棄物處理公司代為處理。 二、有機溶液廢棄液應置於貯存有機溶劑之空瓶內或安全桶內,必要應使用雙層容器以防洩漏,俟廢液達一定數量後,再由安全衛生管理員送至環保署認可之廢棄物處理公司代為處理。 三、不相容之廢棄物,切勿倒入混合棄置瓶中,應另外以一廢棄空瓶作單獨處理。是否具混合危險性可查閱物質安全資料表。 四、與酸鹼混合時會產生毒性氣體者應注意保持其酸鹼值。 五、含有重金屬廢液需另以一空廢液桶收集,且應標明重金屬成份,其廢置方式如二所述。 六、儲存地點應有嚴禁煙火之警告標示。 七、實驗室對勞委會列管的特定化學物質,應建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及危害物質清單,危害通識計劃書。 第廿二條:實驗場所物理性安全監測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排氣櫃之風速應定期檢測,以維持法定值以上。而實驗室人之通風需保持良好,隨時有新鮮空氣供應。 二、滅火器應定期檢測或換藥,以維持在正常功能。 三、鋼瓶更換時應測漏且定期檢測接頭,以防氣體外洩。另外連接鋼瓶之管線應定期檢測,以防腐蝕或破裂。 第廿三條:實驗場所環境清潔之維護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實驗室之環境清潔原則上採輪值制,由值班人員負責實驗室之清潔工作。 二、實驗台除放置有關之儀器設備或與實驗有關之器材外,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 三、地板、通道及水槽不可任意堆放雜物或電線橫跨通道。另外地板及通道應保持乾燥,不可有滑溼情況存在。 四、實驗室要隨時保持整齊清潔,垃圾要分別置放(如玻璃瓶),不可與一般垃圾混裝,且需加蓋。 第廿四條:實驗場所應視需要具備有下列之安全衛生設施: 一、緊急洗眼及淋浴沖洗設備。 二、廢棄桶:收集廢液或廢棄物。 三、禁煙、有機溶劑危害及緊急逃生口之標示。 四、滅火器。 五、個人防護設備。 六、煙櫃及換氣裝置。 七、洩漏吸收劑。 八、急救箱。 九、其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 第廿五條:實驗場所緊急應變措施: 一、當化學藥品濺到身上時應立即使用大量清水沖洗乾淨。 二、當化學藥品濺到眼睛時應立即以洗眼器充分沖洗,並送醫治療。 三、當受化學藥品燙傷時,應將傷部泡清水使其減輕疼痛後送醫治療。 四、當化學藥品打翻洩漏出來時,應先做好個人防護,然後再以吸附棉處理,並通知安全衛生工作小組及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 五、當偵測到有氣體外洩時,應馬上關掉該氣體鋼瓶。 六、當實驗場所發生火災時,應立即關緊氫氣、氧氣及乙炔等易爆鋼瓶,切斷電源,通知實驗室同仁共同滅火,並緊急電話通知請消防隊滅火,若火勢太大或發生爆炸無法以滅火器撲滅時,則應依逃生路線做緊急疏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