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 第五章 |
教育與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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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為確保校內全體教職員工生之工作安全與健康,凡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人員皆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 第廿七條:本校各級單位應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依權責,針對下列人員辦理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二、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三、特殊作業人員。 四、一般作業人員。 五、急救人員。 六、新雇員工、或甫新換工作之員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第廿八條:本守則第廿七條所稱教育訓練,其一般性課程均由管理機關定期辦理,專屬性課程則由各適用單位負責辦理。 第廿九條: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每年舉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一)訓練項目: 1.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2.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現場安全衛生規定 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檢點事項 4.標準作業程序 5.緊急事故之處理或避難事項 6.作業中應注意事項及危害預防方法 7.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8.其他必要事項 (二)訓練時數: 1.新僱勞工不得少於三小時 2.調換工作者不得少於三小時 3.對製造處理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等勞工增加下列課程三小時; (1)危險物及有害物之通識計畫 (2)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示內容及意義 (3)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 (4)危險物及有害物對人體健康之危害 (5)危險物及有害物之使用、存放、處理及棄置等安全操作程序 (6)緊急應變程序 (7)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存放取得方式 |
